《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国资委2022-03-29 09:14浏览次数:

《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

 

按照相关规定,现就《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是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障。 2017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维护资本安全等为重点,强化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2018年9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围绕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73号),进一步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高质量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有关制度、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于今年9月份组织开展了国有企业投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国有企业投资工作现状,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市有关要求,成立了专班着手起草了《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初稿,成型后,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文旅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及16家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认真参考借鉴,并经过委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了审议稿,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3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73)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办[2019]7号)重要文件。

三、政策解读

《办法》共九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明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投资信息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设。

第三章是投资管理程序。重点明确企业投资决策主体和决策机制,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报批程序要求。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事前管理重点明确企业投资要围绕全市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慎重合理选择项目,突出强调了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前期论证以及实行集体决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事中管理重点强调了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明确当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启动重新履行决策、审核、审批和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市政府报告。事后管理重点明确了要建立项目投资后评价制度,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明确企业投资要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等,同时突出强调了防范投资风险的十六种情形(负面清单)。

第八章责任追究。重点明确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和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职责,对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章附则。重点明确国家、省、市对投资项目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办法适用范围是全部市属国有企业,其中市国资委监管10家,市财政局、交通局、林草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供销社各监管1家。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不断增强监管意识,强化监管举措,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责任。

(二)关于企业投资额度的确定及形成监管合力。审核备案和报批程序主要依据了《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市国控集团、供销集团投资额度单笔或同类事项累计不超过 1 亿元、市国投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投资额度单笔或同类事项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由企业集团自主按程序决策。超过以上额度的投资行为,应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交集团、演艺集团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得进行对外投融资行为。”

(三)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